第一条 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为了考核员工对所学知识的理解、掌握程度及所具备的相应能力,促进员工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、基础知识、基本技能,并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,促进教风、学风建设。
第二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命题、科学命题,并根据学校和学院的统一安排,参加考务或监考工作,认真履行职责;考试结束后,按照学校要求认真阅卷,及时录入成绩;结合员工成绩,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,写出分析报告,为提高教学质量获得依据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;协助学院完成试卷档案的保存与整理。
第三条 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全体干部、教师均应积极主动地承担学校、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的监考任务,认真学习相关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遵守监考纪律,履行好监考职责。无故拒绝监考任务者,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负有监考任务,但没能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监考者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监考务必实行回避制度。在所监考的考场内,若有自己的亲属、员工、同事、或事先打招呼请求照顾者,应事先声明并退出监考,并报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更换考场或监考人,否则,一经发现,则按协助作弊处理。
二〇一一年十月